社会需求与理论回应的衔接度和及时性,反映了一个国家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切合程度和学术共同体的问题意识。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倾向与问题意识》,《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等。进入专题: 宪法学 学术史 学术争论 研究范式 知识转型 。

以社会主义宪政为检索词全文检索[59] 年份 1986-1990 1991-1995 1996-2000 2001-2005 2006-2010 篇数 25 34 113 647 944四、方法流变:从单一到综合人类进入科学时代以来,方法作为技术时代的旗帜迎风招展。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宪法学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学的宪法学范式。[80]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5页。因为,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姓资还是姓社之争告一段落,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认,直接促成了阶级话语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领地的下架。[⑤]相应地,政治向学术输出的单向度趋势也得以改观。
今天,各家主张所不同的只是如何实施。之所以引发争议,实际上是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关系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的表现。他认为,这种区分较为恰当。
这两种结构并不意味着字义不同,而是基于不同的宪法语境而作出的不同表述。Obergewait and Landeshoheit实际上仅代表着一种优势地位。{58}而这种法律信条一旦形成,就不容人们质疑。{37}这本解字有统治权的解释,而没有主权概念的解释。
杨鸿年和欧阳鑫两位先生在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时常常用大权来解释统治权。1881年元老院宪法草案依然没有使用统治和统治权词汇。

从现有资料来看,1889年明治宪法公布以前,统治权并没有被创制出来。有意思的是,有些学者却重拾这个词汇,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有意思的是,若将统治权予以拆分,则为三字,即统、治和权。是君主依据固有之权利而保有者。
Staatsgewalt表示的是国家的权力,国家的整体权力。(一)法律功能论者一般认为,统治权和主权毫无分别。统治权在宪法史中的频繁出现,一方面表明了一个法律词汇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即概念的政治化过程就是政权合法性论证的过程。而之所以会将民主型准宪法称为民主,原因在于统治权为多个主体所拥有。
{32}事实上,上述日语中混用的情况在近代德国亦存在。正如前面所述,统治权在宪法文本中要么是与一个主体相联系,要么是与多个主体相联系。

正如前述,由于统治权并不为正式的宪法所接受,因此,其在宪法史中的历史命运显然是被抛弃。在采纳还是放弃的双重选择中,重新思考统治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毕竟是一个宪法关键词,并彰显了百余年来中国宪政史的独特性。
这种规定方式主要体现在若干宪法草案之中,而没有在正式的宪法文本中出现过,这表明,辛亥革命之后,主权已经成为一个主流词汇。值得注意的是,与明治宪法对统治权的规定相比,这些集权型准宪法始终缺乏明治宪法第4条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的规定。另一种是统治的权利,如Herrschaftsrechte、Hoheitsrechte、droit politics。这说明,尽管权力三分的观念已经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依然具有近现代中国政治演变的自身特色。从词典来看,以统为构词单位的词汇非常普遍,{14}其中耳熟能详的词汇就是统治、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其中,与统治权最为接近的词汇就是统权。
对此问题,民国时期就有学者针对《中华民国约法》第14条进行了一番评述:首先,《中华民国约法》第14条抄袭自日本明治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而依此宪法之条规定之。{35}而在书籍中,较早介绍统治权的书籍为上海积山乔记书局1903年出版的《新学大丛书》中的《各国宪法论略》和《日本宪法创始述》。
(见表2)表2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时期宪法文件关于统治(权)的规定一览表(略)注: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人们用以称呼国家权力或类似的其他用法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者是指君权,或者指国家的主权、统治权。
最后,欧洲君主国宪法,在君主总揽统治权规定之下,均规定上述条文。{63}这里虽然没有使用统治权,但是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规定来看,政权和治权与统治权密切相关。
{30}因此,在起草宪法者的观念中,统治权是统治大权的简称。{4}这种倾向亦不可避免地被引入至法律领域之中。五、统治权的消亡和重拾从历史来看,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仅存在于特定时期,这意味着至少从宪法文本来看,统治权已经留存于历史之中,成为一种词汇文物。{8}这些词汇基本上涵盖了以权为基础的所有词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词汇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并不常见,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27}而在伊藤博文的调查结论中则频繁使用统治、统治大权等词汇。
(三)统治权即主权最后一类,就是将统治权视为主权。这种主体的差异性集中展现了统治权的法律功能,即为相应主体提供合法性话语。
按照西方的分权观念,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集合总称为国家权力。而无论是《临时约法》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其关注的焦点就是统治权。
来源: 《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进入专题: 统治权 。其一,统治权是一个特殊的宪法用语。其将统治权解释为凡具有独立权之国,主是国者,依应得之权而统治其国,此名统治权。例如,钟赓言认为,国家者,以一定地域为基础之法人,而有原始统治权者也。
{46}这表明,在这种类型下,统治权是不受制约的。这套书一直沿用至民国时期,到1914年已经出版到第14版,可见影响面之大。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均试图通过统治权来表达自己的观念。{20}从日语的读法来看,似乎将统治权直接按照汉语拼音进行拼读。
从历史来看,虽然近代中国早期在翻译西方著作中常常提到统、治和权三字,但是似乎始终没有出现统治和统治权连用的情况。并认为,国家的权力是统治权,也是有权力之人格者对于他之人格者,可以无条件而拘束其意思,并强制服从之意思之力。 |